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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 工程实务 专项方案的论证

来源:优路教育时间:2023-05-08

专项方案的论证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论证会。

2.论证会的参会人员

(1)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组成。

4.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身份参加论证会。

5.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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